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1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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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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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专职律师。执业领域:重大经济刑事疑难案件、投融资、法律顾问、企业上市。执业经历:陈晓华律师2007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先后执业于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9年多,曾被国内多家电视和报纸媒体报道,法律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现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案件,已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和民商事重大案件。法律顾问:丰宁满族自治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协调所内外知名律师、专家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团队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近期已处理或者正处理的重大案例:2011年,雍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涉案金额2.4亿,最高法裁定再审)2012年,雍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涉案金额2.4亿,北京高院胜诉)2012年,周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从15年改判7年)2013年, 海南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案(涉案土地价值1亿)2013年,杨某某与丁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涉案金额670万)2013年,泗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与苏道同、第三人孟某某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2013年,举报袁某贪污案(涉案金额近2000万,2014年1月15日被免职,众多媒体曝光,处理中)2014年,申请再审人冯某火与被申请人冯某文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涉案金额2000万)2014年,雷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涉案金额约2000万,一、二审均胜诉)2014年,上海中院李某诈骗案申诉(处理中)2015年,胡某持枪抢劫案,甘肃陇南中院申诉由无期改判为15年。2016年,王某某诉吕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张北中院二审改判不承担责任。2017年,张某某、林某某与青海某某某二建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胜诉)。2017,朱某某、张某某和韩某、北京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涉案金额2000万,达成还款协议,已经要回绝大部分款项)。2018年,代理张某某离婚财产分配纠纷案,北京第一中院二审胜诉,离婚协议财产分配部分有效改为全部有效。2019年,张某江与付某德430万经济纠纷案湖北省高检抗诉获得当事人好评。2020年,廖某参与抢劫致人死亡案,经本人辩护6名被告人其判决结果最轻1年2个月。以上是本律师代理众多案例中的部分案例。 代理原则:案件在法律上是冤假错案或者有道理。属于重大案件维护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合法利益。团队简介: ★本律师团队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一流律师、资深律师和所内知名专家律师组成。分主办律师、联合办案律师。 ★欲知本律师团队能力,需当面了解,本团队诚信待人,将以重大成功案例为标准诠释顶层智慧。 ★主办全国各地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刑事重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案件,民商事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上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全国各地中级人法院一审、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和再审申诉案件; ★无论案件在哪一个诉讼阶段只要有道理,我们均可合作;★盈科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国内有80多个分支机构,在国外美国、巴西、墨西哥、英国、意大利、匈牙利、波兰、比利时、西班牙、摩纳哥、希腊、德国、斯洛伐克、捷克、瑞士、法国、韩国、土耳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以色列、阿根廷等80多个国家114个城市有分支机构,1万多名员工,选择盈科律师,选择专业品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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